咸宁网讯(通讯员 汪戈)挑衅司法权威,辱骂司法人员。12月9日,崇阳县法院决定对一起赔偿案中侮辱、谩骂法院工作人员的被执行人司法拘留。
12月6日下午,崇阳县法院在执行一起赔偿案件过程中,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刘某因此多次在电话中侮辱、谩骂法院工作人员,公然挑衅司法权威,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秩序。
12月9日上午,刘某经通知到崇阳县法院接受处理。经过批评教育,刘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主动书面检讨。为维护司法权威,捍卫司法尊严,鉴于被执行人刘某认错态度,崇阳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5日。
法官提醒: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司法权威应当受到尊重和维护。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但堂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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