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 通讯员 成丽娟报道:“通过这次教育,我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一定严格要求自己,尊重历史事实,以法律为准绳,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近日,通山县法院收到吴某进手写的《检讨书》。
原来,民事审判庭的法官在审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时,发现原告吴某进在未找到与第三人签订的承租合同书原件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起诉的目的,擅自修改合同的承租年限、乙方未交租金期限、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以及附则里的合同提交单位等内容,并将修改后的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提交给通山县法院立案。
庭审中,法官认为吴某进擅自修改合同内容,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属于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制裁。为惩治该违法行为,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通山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吴某进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决定。吴某进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收到决定书后当即予以履行,并向法院提交了手写的《检讨书》。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诉讼当事人负有诚信举证、诚信诉讼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更不能肆意伪造证据,否则必将受到严厉制裁。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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