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 (记者陈志茹 通讯员朱敏) 2月19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我市中小微企业可缓缴医疗保险至国家宣布疫情结束次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据了解,我市对于受疫情影响,参保企业和职工不能按期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保险费、生育医疗费的,可缓缴至国家宣布疫情结束次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内,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和职工在期满后次月足额补缴缓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按规定办理缓缴期间的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据悉,此作法旨在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确保企业职工待遇不断档。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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