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翟东明同志的辞职请求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1日决定,接受翟东明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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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吴晖同志辞去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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