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吴晖同志的辞职请求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1日决定,接受吴晖同志辞去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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