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3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科学、合理地安排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订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通过立法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咸宁贯彻落实。坚持立法先行,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重点领域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坚持务实管用,更加注重法规的有效实施。建立地方立法工作体制,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立法凝聚咸宁力量、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为推进小康、创新、绿色、开放、幸福咸宁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2016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安排
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突出地方立法重点,充分考虑立法时机和项目成熟度,对2016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作如下安排:
(一)计划项目(3件)
1、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项目(1件)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6年1月16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已向省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
2、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2件)
(1)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建议6月份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
(2)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建议6月份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
(二)预备项目(2件)
1、咸宁市山体保护条例
2、咸宁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审议项目的起草单位要成立法规起草协调小组,由起草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等单位人员以及专家组成;要做到任务、班子、人员、经费、时间“五个落实”,保证按期完成法规起草任务。法规案原则上应在建议审议时间的3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的,提案人应书面说明理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提前介入法规起草工作,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积极督促、推动有关方面抓紧起草工作,做好立法调研和审议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组织召开年度立法工作推进会,对年度立法工作进行部署,加强对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督促和落实,推动立法计划的顺利实施。预备项目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可依法及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加强立法工作,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1、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建立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五位一体”地方立法工作体制。建立立法规划和计划、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人大常委会编制立法工作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要报经市委同意;立法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或者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向市委报告。
2、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和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比例,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作用,建立法规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立法调研要听取基层一线人大代表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综合性强的立法项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法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和表决机制,推进立法精细化。制定《咸宁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规定》,建立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和论证评估制度。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有关机构、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建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听证和法规草案修改征求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建立健全立法基层联系点、立法顾问组制度。建立健全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或争议较大的重要条款,实行单项表决。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加强对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法制机构的工作指导,组织开展立法项目征集、立法调研、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工作,增强立法工作合力。
4、抓好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加大对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及意义的宣传力度;做好《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宣传工作,加强各专(工)委室对立法条例的学习;加强对新制定法规的深度解读和宣传,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推进法规实施的过程。
5、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忠诚可靠、忠于法律、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立法工作队伍。健全完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制定地方立法人才培养规划,加强立法干部特别是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政府有关部门立法人员的系统培训,推进立法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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