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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首部实体地方性法规 违者最高罚款20万元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7-04-04 23:44

  历经一年多的准备,从4月1日起,《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作为全市首部施行的实体地方性法规,《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为何要制定这部条例,它的施行有何意义……近日,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分别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地质公园地热资源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温泉保护势在必行

  市地质公园地热资源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地热资源,是指地质作用形成,蕴藏在地壳内部或者溢出地表,温度25℃以上,以水为载体的热能资源。我们通常所说的温泉,就是地热资源的俗称。

  我市的地热资源(温泉)历史悠久,早在唐朝时期就有相关记载,至今已有1400多年的历史。我市温泉温度介于42-64°C之间,水化学类型属于硫酸钙镁、重碳酸钙镁和重碳酸钠型,富含对人体有益的多种矿物质,锶、氟、氡、偏硅酸等含量更是达到医疗热矿水的浓度标准,特别适合皮肤类、关节炎类疾病的治疗和保健,广泛用于沐浴养生、旅游休闲、医疗卫生等领域。

  我市地处扬子台地带咸宁—大冶凹褶断裂构造带上,地热资源丰富,分布较广,已发现7个地热田,分布在6个县市区。全市已探明的热储层纵深控制厚度为地表以下0至1500米范围内,总储量超8000万立方米,日允许开采量共28000立方米(其中:市城区温泉地热田16000立方米、赤壁市五洪山地热田6000立方米、崇阳县浪口地热田4000立方米、嘉鱼县小蛇屋山地热田2000立方米)。

  2006年,中国矿业联合会命名我市为“中国温泉之乡”。2009年,在“中国·咸宁首届国际温泉文化旅游节”上,万人同浴温泉,获得了上海大世界吉尼斯纪录。2011年,国土资源部授予我市“中国温泉之城”称号(湖北仅此一家),同年,咸宁温泉被评选为“灵秀湖北旅游十大名片”。

  2009年以来,我市将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作为旅游产业来发展,并进行规模开发,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随着不断开发,防止地热资源的过度开采,保障地热资源的科学、合理开采以及可持续利用,成为必须严格管控的首要任务。

  2016年,我市获得了地方立法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当年,地热资源保护,就被市人大常委会选定为当年的立法项目之一。

  “制定地方法规,意味着对我市地热资源的保护,上升到了法治的层面。”昨日上午,市地质公园地热资源管理局负责人介绍,我市对地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经历了“从无序到有序、从有序到规范”的过程。现在将迈入“从规范到法治”的新时期。2009年之前,我市地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处于无序状态,开发者随处打地热井。随着全市地热资源的不断开发,我市成立了地热资源管理站,对地热资源的管理变得有序起来。2012年到2016年,从可持续性发展的角度出发,我市对地热资源的管理又变得更加规范了。今年,随着《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的施行,我市对地热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上升到法治层面,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修改完善30余次

  《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共3000多字,凝结着无数工作人员的心血。

  去年3月初,市人大城环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国土资源局联合成立条例起草工作专班,在多方考察、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条例草案。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专题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逐条研究修改。

  市委常委会会议对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稿进行了专题研究。

  ……

  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还进行了多方面、多层次的征求意见和咨询论证工作。通过公布条例草案、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地热经营企业、立法顾问、“两代表一委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专门征求条例首席立法顾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的意见;专程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法律专家的意见;多次到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咨询论证和征求意见。

  据统计,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各类座谈会、论证会和研讨会30余场,收集整理意见建议350条,先后修改完善达30多次。

  2016年10月2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12月1日,被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批准,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违者最高罚款20万元

  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了解到,《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是我市首部施行的实体地方性法规,对地热资源保护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可操作性强。

  《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共6章37条,主要有4个特点:完善管理体制、坚持规划先行、聚焦环境保护、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量开采。

  市地质公园地热资源管理局负责人说,地热资源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双重属性,属于矿产资源法和水法共同的调整范围,部门管理职责存在交叉。《条例》明确了各部门职能和职责的分工,规定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的取水许可、节约用水等相关工作;环保、规划、公安、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热资源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条例》的亮点,是划定范围分级设置保护区,制定不同等级保护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热资源保护区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地热资源保护区范围,制定和实施地热资源保护措施。

  《条例》规定,在地热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行为;探矿作业遗留井和开采报废井应及时封填、恢复原貌;建立地热资源监测监控系统,对地热资源的水温、水位、水质、流量及周边地质环境实行动态监测。在地热资源开采达到控制总量的区域内,禁止新增地热开采井,不得超量开采。

  违反《条例》规定的,根据具体行为,最高可处以2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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