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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咸宁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超市的公告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6-08-04 21:4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2014]50 号),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就建立咸宁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超市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1、提供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

  2、超市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房源相关手续合法齐全,产权清晰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2)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

  (3)所在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完备,已完成小区给排水、配电、消防、电视电话、网络、道路、绿化、管道燃气等室外配套工程建设,达到入住条件。

  二、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提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的企业和项目,在具备条件情况下,优先享受市金投集团“开发担保贷”、“棚改专项基金”、“助建贷”、“安居贷”等金融优惠政策。

  2、超市房源采取自愿和公开的原则筹集,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均可申请报名准入,经市房产局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定后予以确认,并纳入咸宁市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超市房源信息库,企业自愿申请进入,也可申请退出,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二)义务

  1、纳入超市房源,企业自愿以最近销售记录的前3个月楼盘销售备案均价为基数,下浮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销售价格。

  2、确定为超市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有关棚改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就房源地点、面积、楼层、户型、套数、销售价格优惠幅度、房屋移交、权证办理、房屋质量等签订《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超市房源合作意向协议》。

  3、超市房源储备周期为3—6个月,具体时间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超市房源合作意向协议》中约定。储备周期内,确定为超市房源的商品房只能提供给棚改项目居民购买,不得对外销售。超市房源储备周期截止,开发企业可自愿申请续期,并重新签订《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超市房源合作意向协议》,也可申请退出。

  三、报名地点、联系方式

  市房管局七楼综合开发管理科

  联系人:张剑 8131363

  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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