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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通报5起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案件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5-07-29 07:21

  最近,通城县纪委监察局严肃查处了一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县财政局原局长、国资局原局长李中平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免职。2011年至2013年期间,县财政局存在预算编制不规范、少编报补助收入;出借财政资金未及时收回;违规划存预算存款等问题。李中平作为县财政局长、县国资局长,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应承担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2015年6月,县委免去其通城县财政局局长、县国资局局长职务并调离岗位;县纪委对其立案调查并报县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县环保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药姑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曹临洪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免职。2010年至2014年期间,县环保局在办公楼装修工程建设、宿舍楼工程建设中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宿舍楼建设档案资料被擅自烧毁。2015年6月,县纪委分别对县环保局负有直接责任的3名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调查。曹临洪作为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应承担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2015年6月,县委免去其通城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药姑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职务并调离岗位;县纪委对其立案调查并报县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隽水寄宿中学原校长瞿林农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立案调查。2011年至2012年期间,通城县隽水寄宿中学存在违规物资采购、违规发放教师津补贴、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挤占食堂成本发放教师福利等问题。瞿林农作为该校校长,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应承担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2015年5月,县纪委对瞿林农立案调查并报请县委给予党纪处分。

  4.县住建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兼县房管局局长杨志强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警告处分。2011年9月至2014年1月,县房管局同意向不符合廉租房相关政策要求的县一中住房建设项目拨付廉租房专项补助资金。杨志强作为县住建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兼房管局局长,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应承担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2015年5月8日,县监察局给予杨志强行政警告处分。

  5.县公安局关刀派出所所长吴天治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警告处分。2014年7月7日,关刀派出所副所长郑某带领本单位民警、协警查处货车超载时,在未开具《行政执法决定书》和罚款票据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收缴超载司机荣某等3人的罚款和水泥。2015年1月21日,县公安局给予郑某警告处分。吴天治作为县公安局关刀派出所所长,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应承担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县公安局给予吴天治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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