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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明年3月施行 赡养人每年至少可享10天带薪护理假

来源:荆楚网 时间:2025-11-28 15:32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庞正)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建议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截至2024年底,湖北省60岁及以上人口1444万人,占总人口的24.8%。条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养老事业发展经费,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的问题。应当将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存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五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应当健全养老服务和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根据其评估等级、困难状况等,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应当按照需要发展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满足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集中照护需求,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所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

条例规定,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算)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相对集中设置,方便使用,且单体面积满足养老服务需要。

条例提出,依法负有赡养、扶养老年人义务的子女、配偶以及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其中,独生子女的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十五天。护理期间视同出勤,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家庭延伸,健全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洁、助行、助急或者照料护理等服务。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



编辑:但堂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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