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通讯员李刚、吴世华报道:日前,通城年近七旬的丁老汉到城区一医院看病,对挂号费前后不一致不满,于是向县消委投诉。在县消委的调解下,获得医院补偿200元。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几天前,丁老汉到城区一医院门诊开糖尿病药,结果没有开到;第二天,他带着自已家原来的药品盒子,再次到该医院开药,开到药后付款318元。
回到家后,丁老汉再次拿出发票一看,发现前后两次的挂号费分别是5.80和2.80元。丁老汉感到心里很不舒服,几元钱是小事,但这么收费不是坑老百姓吗?
丁老汉越想越想不通,于是来到县消委,递交了投诉材料和医院的收费发票。县消委受理投诉后十分重视,根据新《消法》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与医院进行了认真沟通, 引起了医院的重视。
在调查核实后,医院安排一名副院长和有关工作人员上门向丁老汉道歉,并送去了200元的补偿款。
“几块钱的事情消委都这么重视,老百姓权利有保障了!”丁老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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