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禁令之下,总有少数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抱着侥幸心理顶风作案,以身试法,非法捕鱼,最终自己反而被“捕”……
2021年12月29日,通山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工作人员,监督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被告人华某某,将20000余尾鱼苗投放到富水河“滩头口”流域,以补偿放流修复水生态环境,并以此次放流为契机,为群众上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2020年1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华某某在通山县燕厦乡甘港村富水河“滩头口”流域(富水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利用自制的电捕鱼器(禁捕工具)非法捕捞河鱼(鲫鱼、草鱼、鲤鱼等)约35公斤,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当场扣押电捕鱼工具(电瓶、逆变器)一套及渔获物。
该案被移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在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华某某提起诉讼的同时,对华某某破坏富水湖渔业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为确定具体损害程度及生态修复方案,该院委托通山县农业农村局对华某某电捕鱼导致长江支流富水湖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进行评估,依据评估意见,计算出替代性生态修复费用共计19624元。
2021年9月15日,通山县人民法院对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华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限令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一个冬季或春季,在富水湖“滩头口”处水域,放养价值19624元的鱼苗,以补偿放流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今天在检察院、农业农村局各位领导的见证下放流鱼苗,弥补自己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今后,我一定会遵纪守法。希望大家引以为戒,爱护生态环境,不要再做非法捕捞的违法事情。”放流现场引来附近居民围观,华某某对自己的非法捕捞行为感到非常后悔。
公益诉讼检察官朱雄儒在活动现场以案释法,提醒劝诫广大群众,在禁渔区、禁渔期,电鱼、毒鱼等行为既是犯罪行为,也是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通讯员 阚丽莎 吴莹)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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