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 通讯员曾皓、胡文涵报道:近日,崇阳县检察院邀请三名人民监督员召开公开审查会议,首次参与对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公开审查。
2019年2月7日晚,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从崇阳县天城镇至白霓镇,行至白霓镇金星村高架桥路段时,因速度过快,雨天视野不佳,将路边行人庞某、莫某某撞倒,致使莫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崇阳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已经固定。胡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受害方各项损失,于2019年2月13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变更强制措施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三位人民监督员在独立评议环节之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胡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会后,崇阳县检察院即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公安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调整羁押强制措施,将胡某某予以取保候审。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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