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 通讯员吴戈、黎小明报道:近日,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对杨某某等1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17年9月,杨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以水库清淤名义邀约某局退休干部黎某某、赵某某,与该县某水库原管理处主任吴某某商议好合伙在某水库库区采砂,按约定比例分红。同年11月初,杨某某聘请吴金某、黎光某负责采砂现场矛盾协调,李某某负责组织人员、船只采砂施工。同年12月下旬,因试采砂有利可图,该采砂团伙成员扩增至12人,分两伙同时在库区采砂。经勘测鉴定,至2018年3月31日止,杨某某等12人采砂团伙非法采砂共3.4万余立方米,开采建筑用砂总价值270余万元。
该院审查认为,杨某某等12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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