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沈某来电咨询:2011年12月,沈某经人介绍到工厂上班,工资为计件制,一般为每月2500元左右。沈某与厂子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如工作不满1年将视为违约,将扣发当月工资作为违约金。由于厂子一直不给沈某交纳社会保险费,沈某于2011年10月向该厂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该厂以沈某还差2个月才干满1年为由,按当初约定要扣除沈某当月工资2500元作为违约金。沈某多次找厂领导协商,要求不扣或少扣点,遭到拒绝。沈某询问工厂做法是否有理。
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回复: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另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沈某可以与工厂解除劳动合同,工厂应依法支付沈某2000元工资。(毛和平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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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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