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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问法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2-05-15 08:25

  张女士问:我儿子在某单位工作近三年,半年前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出院后,儿子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我们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以没有为我儿子购买工伤保险为由,不予支付。请问我儿子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答: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为此,你儿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依法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你也可以请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杨女士问:婚前个人付首付买房,婚后依然是个人付贷款,如果离婚的话会有“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吗?如果婚后是用共同财产还款的话,离婚时又该如何分割呢?

  答: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置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了部分贷款的,应按比例划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婚前归还部分贷款的相应财产及其增值或损耗部分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归还部分贷款的相应财产及其增值或损耗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婚前购买方系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在分割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照顾购买人的利益,将该财产分配给购买方,由购买方向对方支付相应的对价;如购买一方能证明婚后其仍以个人财产单独偿还贷款的,可认定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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