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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问法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2-03-20 09:17

  张先生问:2011年9月份,我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王先生将一块土地作价30万元转让给我,我已经支付了全部转让款。

  在我准备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蒋先生拿出了一份2010年11月与王先生签订的一份《土地转让合同》,认为他的合同签订在先,我的合同无效。请问我与王先生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答:转让方就同一块土地签订两个以上转让合同的,在转让合同都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都要求履行合同的,以以下四种先后顺序取得:

  一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先的取得;

  二是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在先的取得;

  三是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在先的取得;

  四是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取得。

  综上所述,你与王先生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有效,并依法取得该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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