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俗话说,“没有精钢钻,别揽瓷器活”,可江苏盐城一公司却在收了预付工程款后,迟迟不履行合同,经质监部门鉴定,原是技术不过关。记者昨日从市中院获悉,法院判该公司返还预付款,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010年5月27日,位于咸安凤凰工业园内的华恩机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恩公司)与江苏盐城民家公司(化名)签订了《工程合同》,约定由民家公司在华恩公司生产车间内安装喷涂生产线,并约定了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合同订立后,华恩公司预付了100000元工程款给民家公司,民家公司随后开始设计、安装喷涂生产线。
2010年10月9日,因工程一直未完工,不能投入生产,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订立之日,华恩公司再付工程款40000元给民家公司,民家公司收款后应在2010年10月15日前完成油漆线安装工程并试车,试车成功后再支付尾款。
2011年3月29日,华恩公司向民家公司送达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同年4月13日前将喷涂生产线交付华恩公司验收,并提交工程的设计图纸及各种设备的合格证等资料,但民家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未予履行。
2011年4月18日,华恩公司委托咸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民家公司设计、安装的喷涂生产线进行鉴定后,认定为不具备满足生产合格产品要求的能力。华恩公司遂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解除工程合同,并要求民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咸安区人民法院判令民家公司返还预付款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民家公司不服遂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日前,市中院对这起合同纠纷上诉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记者 原子 通讯员 佘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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