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通讯员 陈桥)11月5日,咸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21年,被告人刘某雇请熊某某从事活动板房拆除工作,期间,熊某某不慎从二楼坠落,导致腰部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双方为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熊某某提起诉讼。2022年10月,咸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赔偿熊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某未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告人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其置之不理,法院依法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并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促履行义务,但被告人刘某仍拒不履行。
经调查,被告人刘某在诉讼期间已结清多笔工程款共计22万元,却未将所得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且在执行立案后,为规避执行刻意采用现金或他人账户交易,账户转入资金共计17.9万元。
结合相关证据,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迅速立案,并将被告人刘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外地公安接获线索后,通过电话沟通方式动员其投案。慑于法律威严,被告人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属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赔付了9万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指控证据,被告人刘某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被告人刘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咸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隐藏、转移收入财产,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投案自首,并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但堂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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