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原子 通讯员陈桥)本来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是受害方,却向法院提供伪造的证据。近日,咸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的原告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这也是该院对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行为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2019年6月7日,被告人熊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左转弯过程中,与直行的受害人吴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失控,与被告杨某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受害人吴某某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后致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熊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吴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告杨某某无责任。受害人吴某某死亡后,其子吴某向咸安法院提请诉讼,判令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庭审中,原告吴某向法院提交了某木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表。咸安区法院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该公司否认了上述三项证据目的,原告吴某后来也承认证据确实是伪造的。 咸安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某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伪造证据的行为妨碍民事诉讼秩序,为维护司法权威,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编辑:hefan
上一篇:
下一篇:
【全力以赴防汛抢险救灾】咸安生产自救:抢收 抢种 抢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