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陈诗傲 陈志茹)湖北香泉牧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咸安区国土局在该公司只缴纳了71万元罚款,而未恢复土地原状的情况下对该案作出了结案处理,被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咸安区人民法院。4月19日上午9时,咸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公益诉讼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香泉牧业公司在未办理农用地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适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咸安区汀泗桥镇彭碑村委员会签订一份《征地协议书》,征用该村59.14亩土地用以创办农业养殖基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致使14.6亩农用地被硬化。同年7月,咸安区国土局在调查中发现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后,于9月份对香泉牧业作出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及罚款7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香泉牧业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只自动履行了71万余元的罚款义务,而咸安区国土局却在该公司尚未恢复土地原状的情况下作出结案处理。在收到公益诉讼人咸安区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后,咸安区国土局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香泉牧业公司非法占用的农用地未恢复原状,亦未依法办理改变农用地用途的审批手续,导致香泉牧业公司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仍处于违法状态,破坏了国有土地资源。
公益诉讼人认为,咸安区国土局未督促或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作结案处理,属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涉案土地至今仍未恢复原状,违反了我国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人和被告紧紧围绕被告是否怠于履职这一争议焦点展开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经过2个多小时的审理,咸安区人民法院休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判决确认咸安区国土局在作出咸安土资执罚[2013]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依法履行监管被处罚人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区国土局在六个月内履行对香泉牧业公司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监管职责。
被告咸安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到庭应诉,在庭审中对该局未依法履职的行为真诚道歉,表示接受判决,将严格依法履职。当天,来自市检察院民刑处,赤壁、通山、崇阳三个检察院的民刑部、咸安区人大常委、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50余人到场旁听了庭审。
据了解,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针对由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引起的危害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对于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具有积极作用。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检察院、法院依法保护耕地资源的审判理念,彰显了保障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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