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记者葛建伟 通讯员朱燕 商蓉) 6月11日下午3时许,咸安区双溪镇金亚宁轮胎炼油厂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该厂负责人被咸安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依法拘留。
据了解,金亚宁轮胎炼油厂位于双溪镇汤垴村十二组。今年4月9日,该区环境监察大队接到“12369”投诉电话,举报金亚宁轮胎炼油厂排放的烟尘和废水严重扰民。该大队监察人员当即前往实地调查。
经查,该炼油厂在无环保部门任何手续和未报批环评等手续的情况下,利用土制办法将废旧轮胎进行加热、冷凝,提炼轮胎重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9条和第46条之规定;同时,该炼油厂属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十五”小企业。4月30日,咸安区环保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恢复原状。
5月18日,该区环境监察人员再次前往该厂,发现该厂无视环保部门下达的法律文书,仍在继续生产。环境监察人员再次进行询问笔录、影像取证,并口头通知该厂负责人立即停止生产。6月3日,咸安区环保局向该厂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处罚人民币10万元整,并将案件按相关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咸安公安分局接到咸安区环保局移送的案件后,认真查阅和分析了案情。在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后,6月11日,咸安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依法对该厂负责人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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