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通讯员邓昌林报道:4月1日,通山县新农合办与辖内各医疗机构签订《新农合服务协议书》,明确各医疗机构住院病人例均费用“上限”,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协议规定,该县人民医院住院例均费用不得超过3800元,中医院住院例均费用不得超过3000元,乡镇卫生院不得超过1400元,村卫生室门诊次均费用(平均每人次费用)不超过20元。
“限制医疗费用上涨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核心,是缓解群众看病就医难题的根本。同时也是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的导向。”该县新农合办主任阮维山表示,对于超出例均费用的医疗机构,县新农合办将对其超出部分补偿费用给予全额核减,以充分发挥新农合对医疗机构的制约作用。
据悉,该县2016年新农合参合群众达到364670人,预计筹集基金可达2.0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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