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 通讯员吴戈、黎小明报道:近日,通城县检察院对刑事申诉案件举行公开审查听证,邀请申诉人、原案被害人、原案办案民警和法官、原案鉴定人员参加听证,特邀4名人民监督员、2名律师代表和1名申诉人指定人员参加听证并担任听证员。
1988年4月,申诉人吴爱某因自家山上竹笋被挖与同村村民吴美某产生矛盾,用锄头在吴美某家中打砸,经鉴定损毁财物价值1082元。1988年9月,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吴爱某有期徒刑6个月。
今年9月,吴爱某以原案毁坏财物价格鉴定有误,毁坏财物价值达不到立案标准为由向该院提出申诉,要求该院监督法院再审原案,改判其无罪。该院立案后迅速启动复查程序,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公开审查该申诉案。
听证会上,在该院副检察长王蒙告知了申诉人权利义务,介绍了此次听证会的程序和原案基本案情后,申诉人、原案办案民警和法官、原案物价鉴定人员等依次作了相关陈述。
随后,各方围绕申诉人是否构成犯罪、原案价格鉴定是否合法公平等焦点进行充分听证、示证和论证,申诉人陈述了自己的申诉理由,原案办案民警和法官就原案的定性量刑等进行了释法说理,原案物价鉴定人员对原案财物价格鉴定的依据和程序进行了说明,原案被害人表白了欲与申诉人冰释前嫌的意愿,办案检察官介绍了对该申诉案的复查工作情况和拟作维护原案判决、不予再审建议的处理意见,并对处理意见的法律依据和理由进行了详细阐释。7名听证员全程听取了各方观点,并就主要议题进行了发问。
随后,7名听证员单独评议,对该申诉案发表各自处理意见并表决形成了听证评议意见,一致同意该院拟作维护原案判决、不予再审建议的处理。副检察长王蒙现场宣布了该听证评议意见。
听证会结束后,申诉人对公开审查听证的结果表示满意,人民监督员和律师代表为该院阳光司法的做法点赞。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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