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原子 通讯员 袁燕)4月19日,嘉鱼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县林业局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当庭宣判县林业局对胡某、赵某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县林业局对胡、赵二人的违法行为继续履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定职责。
2006年3月,胡某注册成立采石场,由胡某、赵某二人合伙经营。当年6月至2012年,胡某、赵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共占用林地面积1.1055公顷。
2012年,嘉鱼县林业局向赵某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10万元,向胡某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12余万元。此后,胡、赵二人继续违法开采。嘉鱼县林业局于2015年8月分别向赵某、胡某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二人立即停止挖矿、采石行为,限期整改。此后,采石场被关停。此时,胡、赵二人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已造成国家级公益林破坏面积达4.0755公顷。
法院审理认为,嘉鱼县林业局在2012年7月发现胡某采石场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采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后,只收取了胡某、赵某二人森林植被恢复费共计220780元,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二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国家级公益林遭受破坏程度扩大,已经构成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不作为行为,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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