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崇阳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何俐霞担任审判员,在该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独任审理两起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
开庭前,何俐霞院长仔细审阅了两起案件的卷宗材料,确定庭审重点,并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提纲,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
两起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均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庭审中,审判员何俐霞向被告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认真审查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充分听取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后,经综合考量全案证据、犯罪情节,依法进行了当庭宣判。整个庭审过程严谨规范,有效地保障了控辩双方诉讼权利,确保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并启用科技法庭全程录音录像。
案情简介(一)
崇阳县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在崇阳县天城镇某路段与被告人付某醉酒后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79mg/100ml,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09mg/100ml。
崇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王某、付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和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情简介(二)
崇阳县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多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上述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270余万元,其中,被害人孙某1等23人被诈骗的56万元流入孙某提供的银行卡中,孙某从中获利2500元。
崇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500元,上缴国库。
院长出庭依法履职,对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规范庭审行为,提高审判质量,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崇阳县法院将严格落实院庭长带头办案制度,增强规范庭审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不断提高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为崇阳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
通讯员:吴伟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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