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欠申请执行人的货款不还,申请执行人催收时,被执行人先后2次写下还款保证书。申请执行人起诉到法院后,被执行人又几次向法院执行干警“承诺”还款,虽然在法院执行干警的步步紧逼之下偿还了部分欠款,但还想继续忽悠下去的被执行人被法院执行干警“再不还清欠款,一切后果自负”的“最后通牒”震慑,在最后期限终于还清了欠款。
买卖合同 一方违约一方催讨
“黄法官您好!现再次承诺在8月15日前全部到位,若不到位则按承诺书上处理,敬请谅解。”“黄法官您好!本月18日到账二万,余下八千三十日到账,感谢谅解。”8月10日和15日,崇阳县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黄攀峰接连收到了被执行人吴仁(化名)发来的两条信息,对吴仁的这次“承诺”,黄攀峰直接回复:赶紧还清欠款,否则法律追责。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崇阳某化肥公司与武汉某贸易公司在2012年12月26日和2013年4月27日,分别签订了二份硫酸铵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崇阳某化肥公司向武汉某国际贸易公司订购硫酸铵。合同订立后,武汉贸易公司便向崇阳化肥公司供货。2013年2月3日,上述合同双方结算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约定:1. 崇阳化肥公司 2013年5月7日在武汉贸易公司账户上的余额为70774元;2. 武汉贸易公司2014年元月开始按300元每吨向崇阳化肥公司提供硫酸铵,直到70774元货款供完为止;3.供货时间为2014年元月至3月份;4.如武汉贸易公司2014年3月31日前仍未供货完毕,余款则从2013年5月7日开始按月息一分计算利息,余款连同利息一起归还崇阳化肥公司。其他条款按原合同执行。
然而,武汉贸易公司既未向崇阳化肥公司供货,又未返还货款。崇阳化肥公司遂向武汉贸易公司催讨货款。
缓兵之计 7个月写了两份保证书
经崇阳化肥公司多次催讨,武汉贸易公司法人代表吴仁于2015年1月21日向崇阳化肥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书:“崇阳化肥公司:武汉贸易公司欠你公司硫酸铵货款本金70774元属实,且此款至今未付给你公司,为此,本人做为武汉贸易公司的法人代表,特自愿以本人的名义为该公司提供担保,保证于2015年4月30日前清偿该债务;如逾期,由崇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2015年2月10日,武汉贸易公司付给崇阳化肥公司10000元后,再未支付货款及利息。
2015年8月18日,吴仁再次向崇阳化肥公司出具保证书:保证于2015年9月30日付清货款本金及利息。但武汉贸易公司的这次保证还是一纸空文,仍未向崇阳化肥公司付款。
法院判决 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鉴于武汉贸易公司的失信行为,崇阳化肥公司将该公司及公司法人代表吴仁告上崇阳县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货款70774元,并按月利率10‰承担自2013年5月7日至返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15年12月2日,崇阳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武汉贸易公司及公司法人代表吴仁,在2016年5月31日之前分三次付清崇阳化肥公司欠款76774元(其中利息16000元)。
由于被执行人武汉贸易公司及公司法人代表吴仁当时无财产可供执行,崇阳县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月10日,崇阳化肥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崇阳县法院于同日立案,并下发执行通知书,责令武汉贸易公司及公司法人代表吴仁偿付崇阳化肥公司货款及利息76774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随后,崇阳县法院向武汉贸易公司及公司法人代表吴仁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冻结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将吴仁的20000元银行存款划拨到法院账户。
2018年4月底,承办此案的执行干警黄攀峰特地到武汉找吴仁催促其早日偿还欠款,并在电话里向吴仁宣讲法律知识(此次没有见到吴仁)。慑于法律的威严,5月8日吴仁来到崇阳县法院,并出具“承诺书”:剩余差欠的56774元,我们承诺于2018年7月31日前分两次付清。如果未兑现上述承诺,我们自愿接受你院对我们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一切强制措施。
然而,这次承诺,武汉贸易公司及公司法人代表吴仁又没有兑现。
8月18日是吴仁承诺的最后还款期限,黄攀峰再次向吴仁发短信:再不还清欠款,一切后果自负。
精诚所至。8月19日,吴仁终于将欠款还清。(香城都市报记者 原子 通讯员 汪善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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