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巡视、市委巡察工作方针,深入研究和把握巡视巡察工作规律,积极创新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特别是去年以来,探索出台了《关于规范巡察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建立起常态化的协调配合机制,增强“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的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巡察监督作用,提高巡察工作水平。
该县建立巡察队伍选配充实制度,县委巡察办根据被巡察单位的性质、业务类型、专业特点、廉政风险大小等,从县纪检监察、组织、政法、财政、审计、国税等部门,抽调政治意识强、思想觉悟高、专业素质精的同志到巡察组工作,并结合巡察工作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抽调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提升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该县建立巡察信息沟通共享制度,县委巡察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商请县纪检监察、组织、政法、财政、审计、信访等部门,提供涉及被巡察单位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相关情况、反映和举报信访、人事任免、资金拨付、审计报告等相关信息资料。各有关单位必须及时准确提供,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巡察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该县建立工作联动制度,在巡察工作开展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必要时应派员参与协助巡察。需纪检监察机关介入协助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介入;需对相关行政拘留、在押看守等人员深入核实情况的,政法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积极配合。
该县建立移交问题线索优先办理制度,巡察组负责问题线索的发现、了解、研判、分类、报告等工作,巡察办负责问题线索的备案、移交、督办工作。各单位在收到移交的问题线索和事项后,应按照优先处理原则予以办理,既要快办,又要注重质量,着眼于解决问题。真正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该县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单位应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隐瞒不报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或者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指使、勒令有关单位和人员阻扰巡察工作开展或诬告陷害他人的;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不按要求整改的;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打击报复的;干扰上级巡察工作的等六种情形,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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