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通讯员 汪善德: 4月10日,被执行人吴某主动到崇阳县法院交纳执行款11万元,其为被执行人的两起执行案件全部执结。
吴某之夫生前分别向汪某、李某借款,拖欠11万元未还。汪某、李某向崇阳县法院提起诉讼。崇阳县法院依法判决共同债务人吴某承担还款义务。判决生效后,执行人员依法向吴某送达执行通知,多次作工作要求其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吴某以其孤儿寡母为由拒不履行。今年4月1日,崇阳县法院组织执行局和法警大队15名干警,全副武装,分乘两辆警车,开赴吴某打工地点、其兄开办的制药厂向吴某之兄说明法院决定对吴某司法拘留,要求予以配合。在确定吴某不在制药厂的情况下,执行干警又迅速赶到吴某家中,因吴某当时不在家,其邻居表示吴某回家后及时转告,并劝导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次日,受到威慑的吴某主动联系执行人员,承诺10日内履行完毕。4月10日,吴某主动将11万元执行款送到崇阳县法院,其为被执行人的两起案件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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