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春玲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鼓励党员群众举报身边的腐败人员和不合格干部。但是,也有个别心怀叵测、品行不端的人乘机行匿名诬告诽谤之事,达到损害他人名誉和利益的目的。
对于匿名诬告,很多地方习惯性采取“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处理方式,往往案子一放就是半年、一年两年。在这个过程中,一些被诬告的党员干部精神上遭到巨大折磨;一些干部一生的奋斗、一生的清誉毁于一旦……而诬告者却没有被查处,逍遥法外。
诬告行为的产生是监督权利的异化,使得正常反腐途径受到歪曲,严重破坏清明的政治生态。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仅要对腐败“零容忍”,对诬告陷害等行为也要做到“零容忍”。
减少和杜绝诬告陷害现象的发生,要建立诬告行为严惩机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要本着“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原则,既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又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于造谣诽谤诬告他人的党员干部,党内要给予严肃处理。
减少和杜绝诬告陷害现象的发生,还要在查清诬告事实的基础上,对想干事、能干事的被诬告的干部,要旗帜鲜明地撑腰鼓劲、大胆使用。同时,要鼓励那些遭诽谤诬告的党员干部积极自诉,要拿起党纪国法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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