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0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和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在咸宁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以下简称“禁鞭区”)为:东以东外环与常横线交汇处沿东外环至东外环与马柏大道交汇处为界,南以东外环与马柏大道交汇处沿太乙大道至太乙大道与西外环交汇处为界,西以太乙大道与西外环交汇处沿西外环、巨宁大道至巨宁大道与107国道交汇处为界,北以巨宁大道与107国道交汇处沿107国道、常横线至常横线与东外环交汇处为界,东、南、西、北四界向外延伸300米形成的环形区域为禁鞭区。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内容
在禁鞭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和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三、执法主体及法律责任
在禁鞭区内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决定的,由公安、安监、环保、城管、工商等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16年9月1日零时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决定制定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对国家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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