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记者邓昌炉、通讯员陈蔚报道:日前,市环保局、公安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各地、各用车辆单位和个人,切实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排放检测维护制度,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时一并审核排放检验结果。
通知提出,试行新车6年内免排放检验,即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每2年定期检验时,免排放检验;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直接向环保部门委托的机构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但在停车场和城市道路抽检中发现免于排放检验机动车环保超标的,仍应按要求进行排放检验。车辆注册登记超过6年(含6年)的,须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含15年)的,须每年检验2次。
通知强调,凡驾驶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给予罚款200元、记三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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