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记者朱哲、通讯员刘勇报道:昨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已由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今天正式公布施行。这是我市今年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为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提供了直接法规依据和重要程序保障,标志着我市地方立法工作从此有章可循。
去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正式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为了确保地方立法权的规范行使,市人大常委会报经市委同意,从2015年9月开始组织工作专班起草了立法条例草案,并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反复研究修改,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并修改完善后,于2016年1月16日提请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批准。
我市立法条例共设六章五十六条,主要对立法权限、立法准备、立法程序、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审查、法规解释等内容,以及建立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和人大主导立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按照201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今年我市将制定《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和《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目前,市人大常委会正积极开展立法项目有关推进工作,组织召开2016年立法工作推进会,制定下发《咸宁市2016年度立法工作实施方案》,对立法计划项目有关起草、调研、审议等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全程跟踪参与法规起草工作,加强督促指导,保证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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