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记者向东宁、通讯员宋阿霞报道: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政策,提高职工医保重特大疾病患者住院待遇和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
自4月15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做出部分调整,解决门诊统筹起付标准过高、报销比例偏低、签约式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便等问题。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调整主要包括:起付标准从每人每年300元下调为100元;报销比例从50%、45%、40%三个档次相应上调为75%、65%、60%,调整后的待遇标准为:起付标准以上合规门诊医疗费,由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药店)为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
为了方便参保患者就医,由过去签约式门诊就诊调整为患者自主选择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将门诊统筹适用范围扩大到定点药店;转院转诊、异地就医发生合规门诊医疗费用统一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比例报销。
自3月16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因患有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衰(尿毒症期、肾功能衰竭期、失代偿期)等重、特大疾病需要多次放化疗或透析住院的,取消多次住院起付标准,年起付标准1000元封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合规医疗费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75%。
市人社局医保科负责人介绍,享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必须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原则,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以上。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仍然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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