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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项! 咸宁市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23-12-11 08:52

●记者盛勇  通讯员向红梅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咸宁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同时,我市对照《湖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制定出《咸宁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在清单中,我市共制定了46项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满满的“干货”为老年人群体提供全方位的养老服务,彰显养老温情。

25项服务面向不同年龄老年人

针对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我市出台25项服务项目,提供相应的基本养老服务。

在就医便利方面,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为老年人看病就医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提供便利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巡诊等上门医疗服务。对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老年人,给予紧急救治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按照时段免费或低收费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为有学习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老年教育资源服务,推动各级部门、行业企业、高校举办的老年大学面向社会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进入景区和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已经开放的文物点、宗教活动场所,凡收取门票的,对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实行免费。

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对农村严重困难家庭,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单独居住的老年人安装燃气、有线电视,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电视安装费全部免费,电视收视费给予50%的优惠,燃气安装费给予30%的优惠。

对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对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医疗机构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对本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户籍所在地确定标准发放高龄津贴,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当地医疗机构应定期为百岁以上老人免费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6项举措关爱特殊贡献老年人

针对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我市出台6项举措,为此类老年人群体提供关爱服务。

对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等老年人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免除享受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及“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残疾军人的基本殡葬服务费。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光荣院提供优先入住,床位费减免10%;优抚医院提供优先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检查费优惠减免10%,住院床位费优惠减免10%。

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三属”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光荣院提供优先入住,床位费减免50%;优抚医院提供优先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检查费优惠减免10%,住院床位费优惠减免50%。

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服务检查费优惠减免20%、住院床位费优惠减免50%;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三属”优惠体检,根据实际制定具体优惠的体检项目,原则上体检项目优惠减免不低于10%。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高龄老年人,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对低收入、农村低保家庭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或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低收入、低保家庭老年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养老护理补贴或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15项爱心涌向特殊困难老年人

针对经济困难老年人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我市出台15项爱心服务,为此类群体保驾护航。

对自愿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确定照料服务人,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定期探视并帮助其解决日常照料问题,在生病住院期间提供陪护。

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对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困难重度残疾人、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老年人等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分类资助。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给予住院和门诊救助,

免除常住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享受抚恤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护理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按不低于7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编辑:但堂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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