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我市召开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面向社会公布2022年度全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通过公开曝光,警示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共同缔造美好消费环境。
销售假冒运动鞋
2022年5月27日,根据投诉举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咸宁城区某门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店内摆放销售的14双特价耐克牌运动鞋疑似假冒商品,对相关商品进行登记保存,委托耐克商标代理人对上述14双运动鞋进行真假鉴别,结论显示14双运动鞋为侵权假冒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珠宝店黄金饰品掺杂
2022年5月31日,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珠宝店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经查,投诉人以468元每克的价格购买黄金项链116.83克,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黄金项链镂空珠子中掺杂一颗铁珠,铁珠重量为0.11克,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7338元的行政处罚,并通过调解,赔偿消费者1万元。
美容院祛斑服务消费纠纷
2022年3月,根据消费者投诉,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美容院进行检查。经查,消费者缴纳8000元购买了12次祛斑美容服务,并与当事人签订了祛斑合同,合同注明通过12次治疗可祛除面部90%的斑点,如达不到治疗效果可全额退款。消费者祛斑治疗做完后,不但没有祛斑反而更加严重。依据《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赤壁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调解,当事人一次性赔偿消费者7000元。
教育培训机构不履行退款承诺
2022年6月17日,根据消费者投诉,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发布承诺:预付1万元定金再加一元钱就可参加为期7天的培训活动,培训结束后在30-4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定金。投诉人报名并参加了7天培训,但当事人一直没有退还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调解,当事人全额退还定金。
加油站不公平格式条款
2022年1月,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加油站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所赠的精洗卡,卡片正面印有“XX石化”,反面印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站所有”字样,称可免费提供精洗服务,但当事人以洗车卡上印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站所有”的字样未对消费者提供精洗服务。当事人涉嫌构成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的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药店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信息
2022年3月18日,根据消费者举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药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货架上销售的“某颗粒”等药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票据,涉嫌构成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护理店销售假冒商品
2022年8月4日,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护理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某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标识不规范,外包装标明的生产商为山东某公司,经该生产商鉴定,证明该产品并非其公司生产,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产品进货来源,无法追溯供货商及产品具体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假冒产品89盒和违法所得3030元,并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超市销售过期食品
2022年8月26日,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某牌劲爽拉面”18袋均已过期,单价2.5元,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通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药店疫情期间哄抬价格
2022年12月19日,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嘉鱼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鱼某药店价格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药品进价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玻璃体温计售价提高100%、藿香正气液售价提高66%进行销售,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嘉鱼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锂电池
2022年1月14日,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商贸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恒元锂电、恒威锂电均系当事人自行生产、组装、销售。经对当事人生产、组装、销售锂离子电池模组进行扣押送检,检验结果为送检样品放电单项结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通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16台,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咸宁日报全媒体记者 宋文虎 通讯员 咸监宣)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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