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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虚开发票案面临“生死决”咸宁市中院裁判助其重回正轨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22-05-05 09:51

“优化营商环境,真心服务民企”“执法为民,秉公办案”——近日,武汉某咨询公司总经理万某手握两面锦旗,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董伟连连道谢。

一年前,该公司曾因“前任”背负罪名,几乎停摆。通过咸宁中院公正裁判,渡过“生死关”,重回正轨。

原来,该咨询公司于2017年经挂牌拍卖、变更登记手续,由国有企业变更为“私企”。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变了,但企业名称未变更。2020年,公安、检察机关在办理原国有武汉某咨询公司虚开发票一案时,将现公司作为被告单位,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该公司虚开发票罪,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我们公司因‘不良信用记录’,大量业务停摆,300多名员工人心惶惶,长期下去,公司只有垮台。”万某回忆道。

“前人犯罪,为何要后人承担?而且公司变更程序没有任何瑕疵。”该公司遂向咸宁中院提起上诉。

咸宁中院刑一庭庭长董伟承办该案件后,敏锐地意识到依法审慎处理该案的重要性,他多次主动找万某了解情况,并对该案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300名员工的背后就是300多个家庭,要秉持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董伟说。

企业改制后,是否需要承担改制之前的刑事责任?关键就在于企业改制前后是否划清了界限。

董伟收集了大量国企改制的案例,最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中找到答案:“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的,对该单位不再追诉”。经合议庭多次商讨,明确了方向——变更前的被告单位合法终止,对其判处刑罚没有实际意义。而变更后的民营企业无犯罪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咸宁中院遂将该案发回重审,并指导一审法院调取原公司的拍卖变更材料,以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021年8月,一审法院第二次审理该案后作出刑事判决:被告单位(变更后的)武汉某咨询公司无罪。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董伟又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公诉机关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

“感谢法官尽心尽责,现在我们企业渡过了‘生死关’,重回正轨了。”万某紧紧地握住董伟的手,激动地说。

“一个优秀的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要真正把纸面上的规定有机融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全过程。”咸宁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汪波介绍,咸宁法院持续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年”活动,提出“优化营商环境35条”,将优化营商环境体现在每个案子上,切实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

咸宁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欢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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