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15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缴费补贴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按相关政策及规定自行确定。
二、稳步提高待遇保障水平
全省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由之前的55%调整到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为5000元,政策范围内各段报销比例较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2020年底前取消城乡居民个人(家庭)账户,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
咸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政策
一、保障对象
参加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保障范围
参保患者一个结算年度内患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
三、保障水平
1、起付标准:一个保险年度内,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
2、支付比例: 一是1.2万元起付标准为年度免赔,一年扣除一次;二是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实行分段累计按比例赔付,1.2万元至3万元(含)部分赔付60%,3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编辑:金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