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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约法三章”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19-04-25 08:18

咸宁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陈志茹  通讯员 郑越月)昨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如发生“六不准”和“七不准”的违规行为,将一律解除服务协议,3年内不得申请医保定点。

定点医疗机构“六不准”: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协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费用结算的;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七不准”:伪造虚假凭证或串通参保人员兑换现金骗取基金的;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提供费用结算的;将医保目录范围之外的项目按照目录内项目申报医保结算的;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

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出现违规行为的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视情节轻重进行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对违规责任人及医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3年内不得申请医保定点。

(市医疗保障局投诉举报电话:0715-8235539)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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