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6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刘子恒、朱晓明同志的辞职请求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6日决定,接受刘子恒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朱晓明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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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勇同志辞去咸宁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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