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 通讯员樊文华、王进报道:“您们的爱心付出,不仅为我挽回了经济损失,还找回了尊严。”近日,崇阳县天城镇居民肖女士收到保险公司的8万元赔款后,分别致电市、县消委会表达感谢。
原来,肖女士于2016年4月7日在崇阳某保险公司购买两份保险,即:健康无忧C款重大疾病保险、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并分别于2016年4月7日、2017年4月7日交纳保费4027元。
2017年7月初,肖女士体验时发现身体异样,后经省人民医院乳甲科确诊为浸润性导管乳腺癌,当即进行了切除手术和化疗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时,该保险公司却置之不理,百般刁难。2017年9月27日,保险公司以肖女士“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作出了“整体拒赔”的决定。
肖女士遂于今年2月28日向崇阳县消委会投诉,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崇阳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认为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付。随后组织两次调解均未达成和解。8月7日,崇阳县消委会向市消委会进行专题汇报,请求给予指导。
经市消委会组织公益维权专家,分别对肖女士提供的保险合同和保险公司提供的拒赔材料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保险公司进行公开约谈,指明保险公司应负的责任。达成由市保险公司负责人到崇阳县向肖女士赔礼道歉,并据实给予赔付的谅解。
至此,历时8个多月的保险消费纠纷案,在市县两级消委会的共同努力下圆满结案。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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