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市人社部门通过实施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大病保险政策,实施精准扶贫补充医疗保险,稳步调整职工门诊统筹政策等,着力化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难题。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今年以来,为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我市、县两级政府统筹推进各项整合工作。在广泛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反复测算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坚持平稳过渡、坚持待遇均衡、坚持更可持续”的原则,今年我市率先在全省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今年9月1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正式实施,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医保待遇。
统一大病保险政策
我市还整合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统一大病保险政策。我市先后出台《咸宁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比照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本作法,对全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全市职工大病、居民大病实行“五统一”政策,即统一保障范围、统一保费标准、统一保障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为提高大病保险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人社部门负责核定缴费参保人数,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大病基金财政专户,市政府负责督办,控索建立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的统一大病保险制度。全省绝大多数市州大病保险实行年支付限额封顶20—30万元,我市实行上不封顶,这一政策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
实施精准扶贫补充医疗保险
今年我市推出精准扶贫补充医疗保险这一重大举措,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并在建设健康咸宁医保支撑体系方面有突破性进展。
我市将精准扶贫对象医保目录外费用纳入补偿范围,不限病种范围,报销上不封顶。在筹资机制上,突破性地建立精准扶贫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市级统筹管理机制,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列支,统一上缴至市级财政专户。在经办服务上,突破性地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精准扶贫补充保险“一站式”结算服务。开发补充医疗保险结算系统,与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结算网络同步实行一卡就医、一窗经办、一票结算。
同时,我市将精准扶贫对象的自付费用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精准扶贫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将达到85%左右,余下个人自付部分再由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政策给予补偿。
调整职工门诊统筹政策
我市自2012年试行城镇职工门诊统筹政策以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参保职工门诊医疗待遇不能报销的问题。
经过5年时间的运行,今年起我市又对门诊统筹政策进一步完善调整。起付标准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调整原来签约式门诊就诊结算,患者可自主选择定点医药机构就医结算。到目前为止,我市已与省内93家医疗机构实现联网结算,与省外家定点医疗机构也实现了成功对接。
另外,我市新增了不少医保定点药店。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仅市直医保定点药店就达151家,极大方便了居民用医保卡定点购药。(香城都市报记者 吴青朋 通讯员 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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