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政务 图片 要闻 聚焦 县域 专题 文娱 科教 旅游 财经 论坛 招聘 数字报 新媒体 返回
首页 >> 咸宁新闻 >> 正文

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有新规 津贴发放就高不就低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7-03-22 00:05

  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镇强)17日,市政府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稿)》,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据了解,《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从2012年10月1日实行以来,参保覆盖面从2011年底参保单位1233家、62138人,到2015年底的参保单位2446家、144706人,参保率从44%上升至95%,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一项固定补助(顺产800元,剖腹产1200元),人均1080元,提高到五项补助(生育医疗费、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人均补助9327元,提高了8.6倍。2015年,全市生育保险基金当年收入3139.4万元,当期支出2154.71万元,当期结余984.69万元,累计结余8897.44万元,基金收支平衡。

  据介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流产300元,顺产3000元,剖腹产5000元;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根据2016年新修订出台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稿》新增了“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引产),在符合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的内容。

  《修订稿》还对津贴领取作了修改:医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按津贴标准计发。


编辑:Administrator

上一篇: 咸宁市推出“健身大计划化” 推进全民健身事业
下一篇: 咸宁供销社全省综合业绩考核获表彰 喜获特等奖

相关新闻

咸宁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咸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咸宁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咸宁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咸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新媒体

  • 打好组合拳,跑出加速度!​咸宁工业经济奋战开
    打好组合拳,跑出加速度!​咸宁工业经济奋战开门红
  • 喜讯!咸宁多了一个“中国天然氧吧”
    喜讯!咸宁多了一个“中国天然氧吧”
  • 投资26亿元!嘉鱼县官桥八组把大学办到家门口
    投资26亿元!嘉鱼县官桥八组把大学办到家门口
  • 咸宁一地入选中国美丽休闲乡村
    咸宁一地入选中国美丽休闲乡村
  • 省级名单揭晓,咸宁这户家庭上榜!
    省级名单揭晓,咸宁这户家庭上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