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尤晋、镇卓飞同志因工作岗位调整,根据尤晋、镇卓飞两位同志的辞职申请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1日决定,接受尤晋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镇卓飞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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