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记者 赵骥 通讯员 吴丹)近日,被告人张某及张某某(兄弟二人)因犯故意伤害罪均被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4月份的一天,张某及张某某兄弟二人在得知姐姐被姐夫殴打后,为替姐姐出气,携带钢管至姐夫家中殴打姐夫,至其姐夫头部受伤,累计创口8.5cm,左侧第9、10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起提起公诉,其姐夫也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及张某某二人赔偿其因伤所致经济损失15万元。
通山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办案法官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就刑事部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及张某某采取不理智的暴力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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