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红洲等同志辞去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5年8月28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刘红洲、蔡光兴两位同志的辞职请求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8月28日决定,接受刘红洲、蔡光兴两位同志辞去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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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zhusi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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