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2日市政协四届十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参照全国政协和省政协的作法,依据《政协咸宁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主席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经政协咸宁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讨论,决定:
在政协咸宁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对市委已作出处理决定的或人民法院判刑的违纪违法市政协委员,由政协咸宁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市政协主席会议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待召开常委会议时进行说明并予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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