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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合并实施工作的政策解读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19-11-08 09:27

今年3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表示要在2019年年底之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为做好我市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近日,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是对国家政策的响应与实际落地。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总体思路

《通知》严格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按照“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工作目标,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二、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作用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是取消生育保险,并非险种的“合并”,而是通过管理运行层面上的合并实施提高管理服务效能,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中的一项独立险种仍将保留,“五险”不会变“四险”,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将会进一步有利于增强制度保障功能、推进人口政策落实和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三、主要政策

(一)参保登记

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独立险种仍将保留,生育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并不废除。《通知》规定,两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行统一参保。合并实现前,未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维护增加相应的参保险种,确保同步参保。

(二)基金征缴

两险合并实施后,总体缴费费率与实施前保持一致,不增加用人缴费单位负担,个人仍不缴纳生育保险费。《通知》规定,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统一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代码向税务部门传递征缴计划。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之和,缴费基数维持现有规定不变,统一按照合并实施前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合并实施后的缴费费率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额。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个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不变。

(三)待遇支付

两险合并实施后,不改变参保范围、待遇项目和支付水平,除增加了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外,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值得说明的是,我市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为剖腹产5000元、顺产3000元,这个标准与全省兄弟市州比较处于较高水平。

1.缴费与待遇享受时间。合并实施后,新参保单位的职工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生育保险的连续缴费时间合并计算。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两项保险费的,职工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生育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通知》对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欠缴和待遇支付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参保单位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欠费后,按规定支付两项保险待遇。欠费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足额补缴欠费后,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医疗保险不予支付,欠费期间其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欠费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两项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2.相关人员待遇。《通知》对相关人员享受生育待遇的条件予以进一步明确:财政供养人员的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执行。

3.生育待遇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具体待遇标准不变。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仍按照《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咸政办发〔2017〕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实施全面两孩配套政策的意见>有关生育保险政策通知》(咸人社文〔2018〕134号)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对合并实施期间遇到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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