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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咸宁市城区山体保护条例》解读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18-12-28 08:28

《咸宁市城区山体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已于2018年12月24日正式公布,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6章35条,分为总则、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修复治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1. 条例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咸宁具有独特的“水绕山环、山水相依”的森林城市风貌,城区山体既是城市的自然美景,又是城市的生态绿肺,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但城市发展与山体保护的矛盾渐显突出,引起了社会和广大市民的普遍关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优化人居环境,彰显香城泉都特色,打造“中国中部‘绿心’,建设国际生态城市”,迫切需要制定顺应时代要求、体现人民意愿、符合咸宁实际的城区山体保护地方性法规。

2. 条例的出台经过了哪些程序?

条例从酝酿到最终出台,是省人大、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重视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结果。自2016年行使地方立法权起,城区山体保护条例就被列为立法计划预备项目。经过两年的准备,2017年下半年,市林业局起草完成了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12月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自今年2月份开始,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对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在这过程中,常委会法工委通过调研座谈、集中研讨、召开专题论证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党组多次听取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常委会主任专题会议专门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研究修改。此外,市人大常委会还就有关问题专门与市政府沟通,同时向市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请示汇报和征求意见。10月2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了该条例。1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

3. 条例在什么范围内适用?

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咸宁市城市规划区及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城市规划区内的自然山脉和山地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4.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城区山体保护职责怎么划分?

条例针对山体保护管理职能分散交叉、监管职责界限不清的现状,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分级负责的山体保护责任机制:明确市政府统一领导山体保护工作,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山体保护工作,乡(镇)政府履行山体保护属地管理职责;同时明确林业主管部门是山体保护的主管部门,并厘清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履行山体保护职责的边界。

5. 保护城区山体应该遵循怎样的原则?条例具体规定了哪些保护措施?

为牢固树立和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条例规定城区山体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和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保护名录和保护线制度。以此为基础,规定了行政首长负责制、资金保障制度、日常巡查制度、生态损害补偿机制、山体保护线内禁止行为和允许建设的项目,以及破损山体修复治理等内容,力求做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6. 哪些山体应当纳入规划进行保护?

编制山体保护规划是开展山体保护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城区内下列山体应当纳入山体保护规划予以保护:(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公园等范围内的山体;(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热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山体;(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胜古迹、地质地貌遗迹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山体;(四)天然林、国家生态公益林和地方重点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的山体;(五)城乡规划、城市绿线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山体;(六)经评估确定应当保护的其他山体。

7. 山体保护线内禁止哪些行为?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山体保护线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采矿等破坏山体的完整性和原貌;(三)新建、扩建、改建坟墓;(四)擅自砍伐林木、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等损毁树木、野生植物;(五)倾倒、堆放、填埋垃圾和渣土;(六)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七)烧荒、烧秸秆、野炊等野外用火;(八)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8. 山体保护线内允许建设哪些项目?

为了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实现山体的合理利用,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山体保护线内可以建设下列项目,但是应当依法批准:(一)山体保护工程设施;(二)国防军事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公园等的配套工程设施。此外,因旅游、公益等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山体保护线内土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会和评估论证会,听取专家、公众代表、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由有权批准的机关依法批准。

9. 如何规范山体保护线周边的建设行为?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山体保护线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其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山体保护规划要求,建筑造型、高度、退让距离、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山体风貌相协调。同时规定,现存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符合山体保护规划要求需要移除的,应当与所有权人协商并依法给予补偿。

10. 针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条例设置了哪些法律责任?

条例重点对擅自移动、损毁山体保护界桩和标志牌,在山体保护线内等野外用火,以及不履行山体修复治理义务的行为,依据地方立法权限,结合咸宁实际,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与上位法作了衔接性规定。比如,条例第三十一规定:在山体保护线内烧荒、烧秸秆、野炊等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1. 如果不履行山体修复治理义务,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破损山体不予修复治理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治理。逾期不修复治理或者修复治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治理,所需费用由修复治理责任人承担,并对修复治理责任人处修复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引发地质灾害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同时规定,修复治理工程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修复治理工程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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