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舒有武、曹学勤、杨柳同志的辞职请求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决定,接受舒有武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曹学勤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杨柳同志辞去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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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胡甲文同志辞去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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